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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账务处理)

🕐 2026-06-26 02:17 发布📂 注册公司📍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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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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